我们申请商标都是想要核准注册的,不希望申请被驳回,那么我们就需要知道哪些类型的商标会被拒绝注册。
通常来讲,驳回注册申请有两种情形:
◆基于绝对理由-由于商标本身的原因被驳回
◆基于相对理由-由于与在先权利冲突而被驳回,不管是在先商标已注册或是其他情况。
因“绝对理由”被驳回的情形如下:
1)通用名称绝不会受到商标保护。比如,词语“手机”不可以作为手机商标注册;
2)缺乏显著性。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办法区分一个企业和另一个企业的产品,因此不能被注册,除非您能证明它们获得了第二含义。
下面的标识通常都不具有显著性:
- 描述性文字或标识;
- 地理性文字或标识;比如,对于一个比利时的乐队而言,“比利时乐队”就是一个地理描述性的词,因此不具有显著性,该国其他音乐制作人应能够使用“比利时”这个词来描述他们产品的原产地。
- 广告语,如果它们由描述性和无显著性的元素组成并且无法识别来源。广告语通常很难获得显著性,然后被作为商标注册,因为它们的功能主要是传达和宣传企业及产品的信息。广告语作为商标注册予以申请,经常因为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比如,一个装饰织物的广告语“没有人比我们更懂颜色”很有可能会被拒绝注册,因为这仅仅只是一个对产品特点的广泛使用的赞美性陈述,这样的广告语可以被同行业中的其他企业自由使用。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国家禁止将广告语作为商标注册。
3)由人的姓名构成的商标。在一些国家,这是一个被驳回申请的绝对理由。而在其他大多数国家,如果商标主要只是一个姓,这就只是一个驳回的相对理由,即,使用某人自己的名字是被当作和普通文字商标一样对待的。不过,在一些国家,如果获得了第二含义,一个姓也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在绝大多数国家,一个自然人、法人的名字,甚至一个假名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4)欺骗性标识。一些标识可能会使消费者对所标识产品的性质、品质或原产地造成欺骗或误导。比如,使用“牛”作为商标来推销人造黄油就有可能被驳回,因为它很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将该标识同乳制品(即奶油)联系在一起。
5)表示功能性特征的标识。关于一个产品形状或包装的功能性元素,同单纯的装饰性元素相反,通常并不被作为商标进行保护。比如,当一个产品的形状具有重要的功能性特征时(就像剪刀的手柄和刀片组件那样的形状,对一把剪刀的功能是必不可少的),这种形状就不能注册为商标。同样,要注册一个手柄的商标,比如一个咖啡杯的手柄,也是不可能的,因为手柄具备让我们拿起一个烫手杯子的功能。
6)被视为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标识。被视为侵犯普遍认可的道德和宗教规范的文字、图形等,通常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7)其它被禁止使用的名称或符号。一些国家有不允许注册的特定名称,它们可能包括下列的一项或多项:商号、名人姓名、驰名商标、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原住民的标识、外来词或表达。
因“相对理由”被驳回,主要是指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与在先权利产生冲突的情形。
在同一商品类别上,有两个相同或非常相似的商标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有些国家的商标局将申请商标与现有商标(包括未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是否冲突的审查,作为注册审查的常规步骤,而另外一些国家的商标局则是在公告后,该商标注册被提出异议时才进行相对理由审查。但不管哪种情况,如果您的商标被认为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现有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您的商标注册申请就会被驳回或取消。
最后一点,在许多国家,如果同其他在先权利产生冲突,您的商标也可能被拒绝注册,比如,工业品外观设计、著作权、个人姓名/公司名称/商号、商业名称、地理标志或原住民的标识等。
来源:摘选自“WIPO中国”。